香港上市策劃
香港交易所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交易所之一,股票交易持續活躍,是企業上市集資的理想平台。透過在香港上市,企業能夠獲得理想的估值水平、提升企業管治。同時,香港上市具有速度快、後續融資手續申辦時間短等優勢,有助企業快速擴展國際業務。
企業在香港上市須遵循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及上市程序,其專業性及複雜性客觀上需要一位熟悉香港市場及上市流程的專業顧問來整體策劃。泓豐建基香港,具有豐富的上市策劃經驗,服務貫穿企業上市全過程。
前期規劃—掃清上市障礙,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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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是否具備香港上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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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配合上市的公司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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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配合上市的公司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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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司會計制度和會計記錄,提供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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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司會計制度和會計記錄,提供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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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公司及個人(股東)的節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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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風投、創投或私募基金,以助公司發展
上市執行—協調上市團隊,縮短上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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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選擇上市最佳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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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選擇合適的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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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立場協調各中介團隊按規定時間完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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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保薦人進行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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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解答聯交所提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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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引進上市前資金,提升企業知名度
後續管理—提供對策建議,促進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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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提供有關會計準則、上市規則及其他監管要求的最新情況,並分享有關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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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後續的合併、收購提供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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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客戶發行債券/可兌換債券/發行新股/配發舊股
更多細節 上市主要程序
更多細節 主版上市基本要求
更多細節 創業版上市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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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主要程序
以下為準備期
公司決定上市
根據未來發展策略,招開董事會和股東會,決定在香港上市;選擇普聘請主要中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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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中介協調會
公司與承銷商、會計師、評估師召開第一次上市會議,與各中介機構通力協作,直至掛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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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分別對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未來前景、主要風險因素、法律事宜等進行審慎調查,以確保各類公開文件內容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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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向公司提供專業建議,結合未來發展方向,將公司的業務、結構、財務狀況等方面進行重新整合,使之成為符合上市規定、吸引投資者的新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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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製作
承銷商、會計師、律師編寫各類上市所需文件,如招股說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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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A1表
承銷商協助公司向聯交所上市科提交上市初步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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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審批期
回答有關問題及提交其他上市文件
交其他上市文件 以下為審批期 提交A1表後,聯交所將提出問題要求公司回答,承銷商與各中介機構協助完成該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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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對擬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資格舉行聽證會,經批准後,公司和承銷商可以開始一系列的股票發行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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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宣傳期
分析員研究報告
通常由承銷商的行業分析員編寫,分析員通過拜訪公司髙級管理人員,瞭解公司業務、財務等狀況,編寫出向投資者、基金經理進行推薦的報告,其工作完全獨立於承銷商的盡職調查工作,一般於提交A1表之後開始準備,路演之前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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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
承銷商為公司組織的路演推介工作,一般分為午餐推介會和一對一會議兩種形式,通常由承銷商陪同公司髙級管理層走訪香港、新加坡、東京及歐美主要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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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發行期
累計投標
根據發行時的市場狀況決定一個價格區間,然後邀請投資者在價格區間預先表示認購意向,最後以認購結果決定最終發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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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及公開招股
通常在香港上市時,股票發行分為配售和公開招股兩部分。配售指向全球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定向發售;公開招股指向香港的公眾公開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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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及掛牌上市
根據累計認購訂單結果及發行時的市場狀況尋找一個理想平衡點,訂立最終的股票發行價格。通常在掛牌當天,在聯交所交易大堂會舉行一個簡單而隆重的掛牌儀式。
主版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業須向香港聯交所提出申請,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程序及規定載於《上市規則-主板》。
其基本要求如下
企業需符合下列三個測試要求之一
Profits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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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gregate profits after tax ≥ HKD50 mill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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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Capitalisation ≥ HKD200 million
Market Capitalisation/ Revenue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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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Capitalisation ≥ HKD4 bill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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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ent 1 year's revenue ≥ HKD500 million
Profits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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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years' aggregate profits after tax ≥ HKD50 million;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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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et Capitalisation ≥ HKD200 million
營業紀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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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如符合市值/收入測試,可短於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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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下管理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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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年須在基本相同的擁有權及控制權下動作
管理層要求及承諾
管理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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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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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設立審核委員會
股東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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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會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
管理層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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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後12個月內,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以導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東,維持最少30%的公司權益
認可司法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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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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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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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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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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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阿爾伯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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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 British Columb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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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ada - Ont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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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yman l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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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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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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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盈利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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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稅後盈利≥5,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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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2億港元;
市值/收入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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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4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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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年收入≥5億港元
市值/收入測試/現金流量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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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年累計現金流入及1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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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20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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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年收入 ≥ 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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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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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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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西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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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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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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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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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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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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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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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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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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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最低公眾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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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公眾持股量不低於5,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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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公眾持有的股份數量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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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市時的市值超過100億港元,聯交所可能會將公眾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間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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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或董事可進行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但必須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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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選擇純以配售形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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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認購部分須全部包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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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後首6個月內能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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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版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企業須向香港聯交所提出申請,相關程序及規定載於《創業板上市規則》。
其基本要求如下財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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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2個財政年度的經營業務所得現金流入≥2,000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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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時市值≥1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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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盈利要求
營業紀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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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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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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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1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管理層要求及股東承諾
管理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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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至少設有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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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設立至少由3名成員組成的審核委員會
股東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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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會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
管理層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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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後12個月內,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權益,以導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東,維持最少30%
認可司法地區
最低公眾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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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不論何時至少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市值不得少於3,000 萬港元(380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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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100 億港元(13 億美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可接受15% 至25% 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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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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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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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或董事可進行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但必須全面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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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純以配售形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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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包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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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能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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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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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慕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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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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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爾京群島 (B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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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阿爾伯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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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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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大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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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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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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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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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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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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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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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西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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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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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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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